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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倾销概念与反倾销措施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1-06 * 浏览 : 26
涂 崇禹

倾销的确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当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价格时, 该进口产品为倾销产品。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不属于正常的贸易行为时,或者在其国内市场上的销售量较小时,可以通过出口价格与同类产品出口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在进口产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润的推定值进行比较而判定倾销的存在。

反倾销措施

    鉴于倾销扭曲了国际贸易,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对此类不公平贸易行为合法地在事先调查的基础上采取征税措施。
   征税前提 - 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是倾销产品的进口有大量的(绝对或相对)增加,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压力,或者阻碍了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提高,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或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威胁。
    在判定倾销进口是否对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时,“对产业的现状有影响的相关经济因素”应考虑在内。当国内产业所面临困难的主要原因是“需求的萎缩或消费方式的变化”时,则不应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只有当生产商的“合计总产量占该产业国内产量的主要比例”且倾销进口对这些生产商正在造成困难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一般而言,当来自若干个国家的进口受到调查时,对于这些进口是否正在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所进行的评估,必须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调查当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所有接受调查的进口产品造成的综合影响进行累计评估以确定损害。

征税程序

- 申请人的地位
    反倾销调查在进口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启动。支持申请的生产商必须占对申请表态的生产商人数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生产商产量之和应该至少占该产业总产量的25%。调查当局也可主动依职权展开调查。
- 调查申请
    申诉产业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供信息为其关于倾销进口正在造成该产业损害的申诉提供证明。在做出启动调查的决定后,调查当局有义务将启动调查事宜通知公众、公布出口国家的名单、倾销指控的依据以及造成损害的证据之简要说明。
    调查当局应在启动反倾销调查之前就收到正式书面投诉文件事宜通知出口国政府,在启动调查时则必须向出口国政府提供书面申诉书全文。
- 提供证据
    为确保受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充分的机会提供口头和书面的证据对指控进行反驳与辩护,调查当局应向被指在倾销中获益的各已知的出口商提供申诉书的全文;由当事一方提供的证据应立即提供给参与调查的其他当事方;各当事方有权了解调查当局在调查期间所采用的所有信息(不包括保密信息)。
    使用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应有机会就该案中拟征税收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发表意见以保障其基本利益。
    相关出口/生产商被要求与调查当局配合向后者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实际上,调查当局常通过问卷调查方式索取信息。如果出口/生产商拒绝合作或者不能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调查当局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最佳信息通常是由申诉产业所提供的信息作出决定。
- 现场调查
    调查当局通常会认为有必要对进口商或出口商在问卷调查中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或者收集更多的信息。这类调查只有在征得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意以及出口国政府不反对情况下才能进行。对计划中所要进行的访问应提前通知。拒绝现场调查可能导致调查当局使用现有的最佳信息。
- 倾销幅度的计算
    为确保在出口国国内消费价格和出口价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此类比较应该“建立在相同贸易水平、同时出厂和尽可能同时销售的基础之上”。对于“销售的条件、税务、贸易水平、数量和物理性能”以及其他影响价格比较的因素也要予以考虑。
    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倾销幅度应该根据每一个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然而,当出口商和生产商的数量巨大,计算单个倾销幅度已经不切实际时,调查当局可以以有效的统计抽样(或以出口国数量最大的出口)为根据确定税收。同时,任何一个没有被包括在抽样中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有权要求为其单独确定倾销幅度。
- 少征税规则
    即使确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征收税收的数额多少应由相关的政府当局做出。如果损害的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则可在该损害幅度的基础上征税。
- 临时措施
    在确认倾销存在,并初步确定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后,调查当局在认为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以现金押金和债券的方式采取临时措施。
- 价格承诺
    出口商可以通过承诺提高出口价格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这种价格承诺只有在调查当局初步确定倾销的存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后才能作出,“任何进口商不得被迫作出这种价格承诺”。
- 最终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反倾销调查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无论如何不能超过18个月。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调查当局应向利益相关各方“披露”作出征税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 日落条款
    应持续地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必要性进行审议。如果审议的结果表明这些措施已不再具有正当理由,就应终止这些措施的实施。另外,反倾销措施在实施5年后便自动到期,除非对措施之审议确定取消这些措施将会使倾销的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

商业价值

    对可能由于其他国家生产商/出口商的不公平定价而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来说,了解征收反倾销税的复杂规则是基本的要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完善迫在眉睫。同样,熟悉这一领域里的规则可以使出口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遭遇到外国市场上由于相关产业和其他集团不断施压而出现的反倾销行动;即便在实际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出口商如果能够及时地应诉并积极配合调查必将有助于其商业利益的保护和经营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