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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审理的衔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7-22 * 浏览 : 20

作者:杨素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很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就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据统计,2011年我院立案庭共受理并审结诉前保全案件 22 件,2012年审结49 件,同比增长122.7%。2013年截止六月底,立案庭已受理并审结 37 件。由此可见,诉前保全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审理存在脱钩问题。为切实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财产保全措施落到实处,从而真正实现财产保全的法律目的,笔者在此就如何使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审理之间更好地衔接进行探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简称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与实际审理诉讼的法院可能重合,也可能不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是单独立案、独立成卷,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案件也是单独立案、单立卷宗。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属于立案庭的业务范围,而审判管理并不要求其主动向嗣后审理诉讼的相关法院或业务庭移送卷宗,业务庭审理案件时也看不到与该案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信息。如果承办法官询问是否申请了诉前保全或者申请人提及诉前曾申请财产保全,则由承办法官自行调取诉前财产保全卷宗了解情况。如果承办法官不了解审判管理的这一漏洞而疏于询问、申请人亦不主动告知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就会导致案件办结后,但提供担保的财产却不能及时得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影响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审理存在脱钩现象,足应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完善诉前财产保全:  

  一是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向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发放“申请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申请人必须依法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否则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4、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告知受理案件的法院,以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是改进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具体包括:1、建立案件信息关联模块,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立案系统自动提示与之有关的其他案件信息,立案人员根据需要选择本次立案的关联信息,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信息关联不应局限于同一法院或同一地域的法院之间,因为如前所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与实际审理诉讼的法院可能不相一致,此种情形下更有实现案件信息关联的必要。至于案件关联的查询关键词,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其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为关键词;在当事人是非自然人的其他主体时,就要求立案人员必须准确记载当事人在有效机关登记的身份信息,以确保该当事人再次涉诉时关联案件信息能没有遗漏地得以显示。2、健全诉前财产保全流程跟踪系统。囿于现有案件信息系统的局限性,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被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承办诉前财产保全的人员会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但若其依法起诉,则有赖审判案件的法官关注诉前保全情况。建议完善案件流程追踪,在申请人依法起诉时,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人员负责将诉前财产保全的信息引入新立诉讼案件的信息中,同时将诉前财产保全的卷宗与新案卷宗一并移送至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审判人员就可以第一时间告知执行法官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高效、便民,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蚌埠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