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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冒名贷款留不良记录 告银行维护名誉权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7-18 * 浏览 : 20
中国法院网讯 (吕志豪 吴章科) 7月1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原告因莫名其妙地上了银行“不良贷款记录”的“黑名单”,而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其名誉损失。

  家住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铺镇的农民常友良为了生计常年在江苏吴江市打工,后来跑出租挣了些钱。为方便生活,常友良在当地买下一套按揭商品房。2012年4月,常友良到当地银行办理房贷申请,却被告知其于2003年3月28日在家乡一家银行有一笔2万元的不良贷款(即未按期偿还贷款)记录。常友良一下子懵了:自己从未在家乡贷过款,怎么可能存在到期不还的情况?房贷的事就这样黄了不说,自己还作为“不良”分子在银行系统一直“记录在案”。常友良咽不下这口气。很快,他回到固始县的那家银行询问究竟。

  2012年5月17日,银行向常友良出具还款证明单和书面证明各一份。证明记载:“常友良于2003年3月28日在我行一分理处办理贷款20000元为担保人所用,与借款人常友良本人无关。经我行催收,客户已于2012年5月17日还清,非借款人常友良恶意拖欠。特此证明。2012年5月17日。”常友良明白,到这个时候,银行仍然不肯认错。自然,他要求银行删除他所谓的“不良贷款记录”也遭到银行的断然拒绝。

  2013年3月,常友良将银行诉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立即删除其不良贷款记录,返还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并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金融业贷款程序规定,贷款人贷款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并核实身份。原告常友良并未在被告银行处办理贷款,也就不存在不良贷款,更不应有不良贷款记录,被告银行出具的书面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导致银行留存原告的不良贷款记录系银行程序把关不严造成,银行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生活、交易造成不利影响,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鉴于不良贷款记录仅限于内部系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7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对原告常友良的不良贷款记录,停止侵害行为;驳回原告常友良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