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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重症中暑致二级伤残 单位赔付42万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7-18 * 浏览 : 12
又到了一年酷夏来临的时节,很多单位也开始采取措施帮助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对抗酷暑。天津市某砖瓦厂的一名职工郝某在工作中中暑,三次住院花了16万余元治疗费,其中由厂方垫付了10万余元。郝某是重症中暑,而且造成神经器官受损,语言表达能力降低,生活也依赖他人护理。厂方不服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拒绝继续支付其他费用,因而起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令厂方再次给付该职工各项费用32万余元。

  山东乐陵市男子郝某(化名)在天津市静海县一家砖瓦厂工作。事发当日,郝某在工作中中暑。厂方发现该情况后,将他送到附近的乡镇医院治疗,但未住院。但郝某的情况却越来越严重起来,厂方又将郝某送到静海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但郝某仍然没有好起来的迹象。之后,厂方又将郝某送到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诊断,郝某得的是热射病,也就是重症中暑。这种病是因高温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由于大脑神经受到损害,郝某回到老家后,又到乐陵市的医院住院治疗了29天。但是,郝某的身体始终没有完全康复,语言表达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在治疗期间,郝某共花了16万余元治疗费,厂方为其支付了其中10万余元。

  郝某得病后,厂方向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郝某为工伤。郝某得知被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员会经鉴定,认定郝某为“伤残二级,大部分依赖护理”。之后,郝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工伤赔偿问题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由厂方再给付郝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2万余元。厂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中致伤。经原告申请,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并无不当。虽然原告提出不应赔偿的相关理由,但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进入高温天气,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应注意采取措施应对高温天气,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来抵抗酷暑,尽量避免因高温给劳动者造成伤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