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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匠无资质建筑危房应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10-10 * 浏览 : 27

个体工匠无资质建筑危房应赔偿


原告 李某 
原告 刘某 
被告 A 
被告 B 
被告 C 

案 情:

  3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施工资质证书。1998年9月23日,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4间两层临街门面住宅楼房,工价8400元。双方协商后,被告按期施工,在一层前墙承重垛施工过程中,原告提供水源不足,被告用未经湿润的干砖进行砌筑。1998年12月27日,被告在一层前墙一承重垛上掏脚手架孔时,该承重垛受到震动,在上部压力巨大作用下倒塌,造成整座房屋上层严重前倾下沉变形,殃及一层前墙另外两个承重垛砌体严重破裂,失去承载能力,整房成为全危房。司法技术鉴定认为,原告房屋设计不合理,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体强度标号,造成事故隐患。被告在承重垛上横向施力打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诱因,该行为振动砌体,减少砌体断面面积,降低其承载能力,造成前墙承重垛超承载极限而破坏,致整房坍陷变形而成全危房。该房直接经济损失2.4万多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4万多元和预期房屋出租收入损失6700元。

审 判: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被告不具有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达成口头建筑协议,违背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经济合同。原告图纸设计不合理且在施工中提供水源不充足,故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在施工中违背操作规程,采用干砖砌墙,降低砌体强度标号;在承重垛上横向施力掏脚手架孔,致使房屋坍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提出预期房租收入等间接经济损失,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判决3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两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70%。
  原告以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公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工地附近有水源,3被上诉人负有用水浇砖的义务,水源是否充足不应成为3被上诉人违规操作干砖砌墙的借口,上诉称一审划分责任不公的理由成立。除此之外,原审其他判决理由正确,遂判决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80%。

评 析:

  建筑施工的资质证书,是国家对于建筑施工管理过程当中的一种准入证件,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保证。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当中必备的要件,所以也是本案例中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发包方将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施工方),因此发包方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合同也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建筑施工的特殊性,不宜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所以根据过错原则,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很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