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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不该赔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10-10 * 浏览 : 51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不该赔


案 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从4月份起每月30日前供塑料编织袋20万条给A公司,质量标准为塑料编织袋国家标准C型。B公司于2000年4月15日供货10万条,经C市技术监督局检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B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供货20万条,经C市技术监督局检验,为国家标准B型,亦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A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于4月26日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8万元。C仲裁委员会于5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调查中,被申请人B公司以本公司不能生产出国家标准C型的编织袋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申请人B公司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8万元。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应双方的要求,制作了裁决书。裁决解除合同后,由被申请人B公司赔偿A公司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4.8万元。


评 析:


一、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也不能滥用。在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一般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中之一就足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因而没必要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如在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发生均无过错的;解除合同后,就不得再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在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quot;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赔偿要考虑两个问题:(1)赔偿损失仍以过错为条件;(2)赔偿的范围,除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解除合同时商定的数额外,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难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在无法返还的范围内赔偿。
二、损害赔偿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我们知道,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不仅应对将来发生效力,而且可产生溯及力。在合同解除系由违约而产生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就不应该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即不应考虑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所以,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