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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 刑事案件; (二)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四) 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 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六) 盲、聋、哑及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七) 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规定,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持有本市暂住证,事由、案由发生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 有理由和证据证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 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本市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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