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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 情: 1996年7月31日,农机公司所属购销站为购买配件,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利率月息8.64‰,期限至1996年9月30日止,修造厂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购销站未归还贷款。同年11月15日购销站解体。同年11月23日,购销站又与信用社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给付了信用社1996年12月30日以前的利息。协议签订时,担保人修造厂未在场,事后也未签字。还款协议达成后,购销站没有履行。信用社经向农机公司和修造厂索还贷款不成,
审 判: 法院认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农机公司所属购销站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修告厂为 评 析: 本案事实清楚,信用社与农机公司所属购销站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修造厂的担保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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