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宇总机:86-592-2680710      
重宇传真:86-592-2680760
重宇邮箱:chongyuhezhong@163.com
重宇网址:http://www.ulccn.com

重宇总机:86-592-2680710

重宇传真:86-582-2680760

重宇邮箱:chongyuhezhong@163.com

重宇网址:www.ulccn.com

重宇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塔18楼

反倾销的三个实体问题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2-09-24 * 浏览 : 59

反倾销的三个实体问题

, 反倾销的三个实体问题指的是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和反倾销措施。

一、倾销的确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为倾销。”由于港、澳、台三地已经或即将成为WTO的成员,故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进口产品”。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二、损害的确定

(1)损害的界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7条规定:1、是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2、是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3、是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只要存在上面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就认为损害存在。

(2)损害评估标准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8条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3)同类产品

《反倾销条例》第12条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4)国内产业

《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5)累积评估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6)因果关系

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是由于倾销导致的。

三、反倾销措施

按照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章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项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条例》第28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价格承诺

《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条例》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同时,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条例》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反倾销条例》第44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1)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2)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