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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四个应诉阶段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2-09-24 * 浏览 : 90

反倾销的四个应诉阶段

一、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并在应诉组织单位的统一协调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二、正确填写问卷

在通常情况下,申诉国反倾销机构对一起反倾销案立案后,会将调查问卷寄给涉诉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商会,并说明要求在多长时间内回答完毕寄回反倾销机构。

三、替代国问题的抗辩

一直以来,国外对我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过程中,都将所谓的替代国制度适用于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经过我国多方面的努力,西方国家在对华反倾销中,在替代国的问题上已有所变化,在此问题上可分为三类:

  1. 如欧盟国家通过修改反倾销法,有条件的排除替代国制度适用于我国出口产品;
  2. 澳大利亚已经原则上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不再将替代国制度适用于我国出口产品;
  3. 美国为代表的某些国家仍将替代国制度用于我国出口产品

 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放矢,进行不同方法的抗辩

四、救济措施的选择

在反倾销诉讼中,一旦反倾销的调查程序进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裁后,反倾销当局可能采用反倾销临时措施,出口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三种救济措施的一种作为抵制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而其中反倾销临时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两种措施是不需要征得被诉方同意的。出口承诺是出口商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通过向当局提出建议的方式进行选择。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应诉方在作这一选择时应该认真考虑或分析有关因素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