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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有效地收回工程款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 六条的 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更有效的收回工程款要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三个方面着手。根据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建筑业企业应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合同公证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更有效地收回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