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新闻

news
重宇合众 The Universal Legal Corp.

所有新闻

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重宇新闻 | 郭伟清、佟思进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律师民商事诉讼优秀案例(序号18)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4-04-17 * 浏览 : 4

为提高我省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业务水平,促进律师业务交流和学习,省律协民商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商事诉讼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郭伟清、佟思进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了福建律师民商事诉讼优秀案例(序号18)。




表面为继承实为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辨析——洪某兄妹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洪某(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原告洪某”)的父亲洪某海名下曾有湖滨南路某处房屋,该房屋因地铁施工而被征收,并过渡置换为云顶中路某处房屋,云顶中路房屋于2016年6月23日登记在洪某海名下。云顶中路房屋并非拆迁安置的最终房屋,此房屋最终将置换为文塔里的两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

2017年4月18日,洪某海及妻子王某琴订立《遗嘱》确认其去世后位于文塔里的两处房屋均由原告洪某继承。2017年9月17日,洪某海、王某琴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湖滨南路房屋归原告洪某所有。湖滨南路房屋拆迁后,云顶中路房屋作为湖滨南路房屋的过渡置换使用,所有权也归给或赠与原告洪某。2019年3月8日,洪某海去世后,原告洪某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向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文塔里房屋的产权证至原告洪某名下,有关部门要求原告洪某确认云顶中路房屋最终归属后才能办理。原告洪某与洪某海的女儿洪某(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告洪某”)协商要求其按照洪某海的意愿将云顶中路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洪某名下。被告洪某自称洪某海因脑出血入住174医院重病房时有对被告洪某说文塔里的两套房屋原告洪某与被告洪某各分一套,对原告洪某主张的云顶中路房屋归原告洪某所有予以否认,拒绝配合办理云顶中路房屋产权由洪某海变更至原告洪某名下的手续,导致文塔里的两处房屋也无法办理产权置换登记手续。

鉴于原告洪某与被告洪某针对文塔里的两处房屋归属各执一词,原告洪某自行以《遗嘱》作为主要证据,以洪某为被告,王某琴为第三人向厦门市某区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云顶中路房屋归原告洪某所有等,厦门市某区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洪某自行开完第一次庭审后认为庭审效果不佳,故委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后续代理。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核查了全案材料,发现原告洪某遗漏了本案重要证据《声明》,故将《声明》作为核心证据之一提交厦门市某区法院。第二次庭审时,主审法官让原告洪某明确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代理律师基于《声明》的内容,与原告洪某说明继承与赠与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后,明确本案案由实际上应为赠与合同纠纷。故庭审后,原告洪某于2020年10月20日以洪某、王某琴为被告向厦门市某区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厦门市某区法院以原告洪某继承纠纷案需要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原告洪某继承纠纷案的诉讼。

本案立案受理后,厦门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顶中路房屋系湖滨南路房屋拆迁安置房,从鉴定结论内容可以认定2017年9月17日的《声明》系洪某海与王某琴共同出具,该《声明》关于洪某海和王某琴将云顶中路房屋所有权赠与原告洪某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等。判决:“一、确认洪某海、王某琴将云顶中路房屋赠与原告洪某的行为合法有效;二、被告洪某、王某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洪某将云顶中路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洪某名下;三、驳回原告洪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洪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问题,虽然本案与原告继承纠纷案存在诉讼主体、讼争标的及相关诉求相同的情形,但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纠纷,而另案为继承纠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故被告洪某关于本案系重复起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洪某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据此确认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洪某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洪某主张关于主要证据《声明》伪造、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主张缺乏依据。最终裁定“驳回被告洪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一、关于本案程序问题,原告洪某先提起继承纠纷,而后又提起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赠与合同纠纷与另案的继承纠纷是否属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的情形?

二、洪某海、王某琴将云顶中路房屋赠与原告洪某的赠与表示是否真实?

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继承纠纷,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1、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另案起诉的继承纠纷案中,是以洪某海、王某琴于2017年4月18日订立的《遗嘱》作为核心证据向厦门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遗嘱》是确认将文塔里的房屋于洪某海、王某琴去世后由原告洪某继承。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是以2017年9月17日,洪某海、王某琴出具的《声明》作为核心证据,并据此主张《声明》中洪某海、王某琴将云顶中路房屋归给或赠与原告洪某,均表达了财产权属转移变更的意思,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并非基于与继承纠纷案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

二、洪某海、王某琴将云顶中路房屋赠与原告洪某的赠与表示真实、合法、有效。1、原告洪某提交的《声明》系洪某海、王某琴共同出具,《声明》中洪某海、王某琴明确将云顶中路房屋归给或赠与原告洪某,且《声明》经鉴定属于洪某海本人所写。2、2020年6月5日,王某琴出具的《赠与书》中再次确认将云顶中路房屋属于其个人的份额以及可能得到的全部财产均赠与原告洪某。3、2020年8月28日,王某琴出具《我对原告洪某起诉被告洪某一案的真实意见反馈》,王某琴再次确认湖滨南路房屋实际上由原告洪某全额出资购买,所以湖滨南路房屋当然归原告洪某。云顶中路房屋等同于湖滨南路房屋,洪某海过世前说他的份额给原告洪某,王某琴的份额也给洪某,云顶中路房屋全部归给洪某。4、2020年10月10日,另案继承纠纷的法官对王某琴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琴确认2017年9月17日的声明“也是老头弄好叫我签名的”(王某琴陈述该声明为洪某海签名的真实性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综上所述,原告洪某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洪某海、王某琴将云顶中路房屋赠与原告洪某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洪某、王某琴理应协助原告洪某办理云顶中路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体会

一、代理律师应当重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后进行完整的梳理,进而避免因遗漏案件重要证据而导致案由错误。原告洪某刚开始误以为本案为继承纠纷,其认为《遗嘱》中已经确认位于文塔里的两处房屋均由原告洪某继承。但其忽视了文塔里的两处房屋尚未办理出产权且本案起诉的标的是云顶中路房屋而非文塔里的两处房屋,王某琴也尚未去世,所以原告自行主张的继承纠纷案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求原告洪某提供全部材料。经认真梳理,发现《声明》才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声明》中,洪某海、王某琴已明确表示将云顶中路房屋归给或赠与原告洪某。《声明》出具时,洪某海、王某琴均在世,云顶中路房屋已办理出产权,“给”“赠与”,均表达了财产权属转移变更的意思,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据此,代理律师及时建议原告洪某在另案的继承纠纷中明确表示原被告实际为赠与合同纠纷,并及时提起本案诉讼,最终避免原告洪某因证据缺失、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败诉的结果。

二、代理律师应当重视法律研究,结合在案证据认真分析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要件及区别,进而适用正确的法律关系及案由。本案中,代理律师在收集到《遗嘱》《声明》等证据材料后,认真分析《遗嘱》《声明》各自对应的出具主体、出具时间、对应标的、意思表示等,结合对《合同法》《继承法》等不同法律规定的研究分析,最终明确《声明》才是原告洪某提起正确诉讼的重要证据支撑,最终避免本案出现法律关系适用的错误。

三、代理律师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相互印证并被法院支持的效果。代理律师在另案继承纠纷中积极与法官沟通,表明王某琴年岁高,行动不便,申请法官到王某琴家中做笔录。最终另案法官采纳代理律师的建议,对王某琴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从而取证到王某琴也确认2017年9月17日的声明是洪某海本人所写。结合《声明》《鉴定意见书》《赠与书》等本案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本案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最终经代理律师与原告洪某的共同努力,一审、二审、再审均获法院支持,充分维护原告洪某的合法权益。

打造时代精品 铸就百年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