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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8-01 * 浏览 : 17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3-07-29
  【生效日期】201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已经2013年7月2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3年7月29日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