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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打借条 离婚后按“条”还款获支持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7-31 * 浏览 : 36
中国法院网讯 (维佳 白艳) 离婚前,夫妻一方给另一方打了欠条;离婚后,该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2013年7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夫妻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离婚后,女方持欠条向前夫索债,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丈夫向妻子打下借条

  一年前,现年三十五岁的刘娟娟(化名)和已过而立之年的李华(化名)离了婚,正式结束了两人近十年的婚姻,儿子军军经协商也归刘娟娟抚养。但就在两个月前,因一张欠条,刘娟娟将前夫李华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刘娟娟在诉状中称,去年6月,因感情关系恶化,她和李华协议离婚。在离婚前,为给儿子留下一笔抚养费,手头拮据的李华便向刘娟娟出具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现二人已离婚一年有余,且李华的生意也逐渐有了起色,但李华却迟迟不支付欠款,刘娟娟多次到李华处催要,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给,刘娟娟只好将前夫李华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李华还清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李华则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借前妻刘娟娟的钱。按照该借条载明的时间,原被告婚姻关系当时仍在持续,故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刘娟娟起诉自己要求偿还借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自己还要赡养多病的父母,况且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有10万元钱。并且在协议离婚的同时,两人已将夫妻财产协商分割完毕,今后再无瓜葛。基于以上理由,李华请求法院驳回刘娟娟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法庭上,李华却没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刘娟娟则当庭出示了李华打给她的欠条原件。欠条载明:“今借刘娟娟十万元正,等将来有钱时再还。李华”。欠条背面还明确写明:“为儿子军军上学预留。”

  判决:丈夫借款应偿还

  案件的主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刘娟娟与李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该案中,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华所写的欠条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对财产的约定,欠条写明款项系被告为儿子预留存款,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李华主张未向原告刘娟娟借款10万元等,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一审判令被告李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娟娟借款10万元。

  提醒:夫妻间借款受法律保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该案的主审法官随后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他指出,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该案中,刘娟娟所持有的借条明确载明,该借款系为儿子预留,用途明确,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该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

  此外,法官还提醒大家,打婚内借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