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宇总机:86-592-2680710      
重宇传真:86-592-2680760
重宇邮箱:chongyuhezhong@163.com
重宇网址:http://www.ulccn.com

重宇总机:86-592-2680710

重宇传真:86-582-2680760

重宇邮箱:chongyuhezhong@163.com

重宇网址:www.ulccn.com

重宇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塔18楼

误读“分时度假”签合同 重大误解应撤销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7-23 * 浏览 : 21
刘向和母亲与五友公司签下度假合约,并支付了首期款3万元,原以为可以借此方便到处旅游,可事后却发现合约签订后仅仅是帮助其订房,并未包括预定机票、办理签证、餐饮、导游等全方位度假服务。刘向母子觉得这和自己理解的度假不太一样,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约、返还钱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向母子在签订合约时存在重大误解,支持其诉讼请求。

  2011年8月,刘向和母亲接到海申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称海申公司是某度假俱乐部的销售商,只要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就可以实现在100个国家范围内的“分时度假”。其后,两人参加了海申公司举办的宣传会,签订了《度假权益认购合约》,约定海申公司已得到五友公司授权,销售某度假俱乐部之住宿度假权益产品。

  当日,刘向母子支付认购款3万元,并当场签订了与五友公司间的《度假权益承购合约》。合约约定,乙方(刘向母子)自愿承购俱乐部会员度假权益,使用年度自2011年起,隔年拥有一周度假住宿权益,权益年限30年;正式成为会员后,每权益年度可免费入住俱乐部成员酒店或度假村一周计八天七夜;购买俱乐部的度假权益后将自动申请成为DAE(达安国际度假交换公司)会员,依据DAE所规定之交换条件,可享有国际度假交换系统的交换服务,但度假交换需另行支付交换费用。宣传会后,五友公司在《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上加盖印章。

  同年9月,刘向母子向海申公司发出《催告和解除通知》称:经了解,某度假俱乐部并非五友公司所有,而是由英属开发商开发,海申公司并未取得该开发商的授权,该开发商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尚不明确,且DAE在中国不具备经营资质,合约的实现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故要求海申公司于收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开发商信息及授权经营的相应资料和担保,逾期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款项。

  2012年7月,刘向母子将五友公司诉至法院称,五友公司所称的“度假”与他们所理解的“度假”及五友公司的宣传内容存在很大差别。五友公司未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导致他们就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故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承购合约,判令五友公司返还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友公司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致使刘向母子将认购合约及承购合约的标的——分时度假产品,误认为一般的旅游度假产品,属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承购合约,五友公司返还刘向母子3万元。五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

  问:什么是分时度假?

  答:分时度假,一般是指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将其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按10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并且通过交换服务系统会员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的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分时度假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于法国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世界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

  问:为何认定存在重大误解?

  答:“分时度假”是一种具有期权消费性质的新兴旅游度假方式,普通消费者对“分时度假”产品的内涵、运作方式及所存在的风险等均缺乏了解。仅从字面上理解,以度假旅游名义进行宣传销售的“分时度假”产品,容易与传统意义上的度假旅游产品相混淆,故出售该种新兴旅游度假产品的销售商,更应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就服务内容、交换条件、交换办法、全部收费内容、投资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对消费者作更为详尽及全面的说明,使消费者作出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系争《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中的条文繁多,内容也并非能在短时间内被轻易理解。五友公司并未在签约前对“分时度假”产品的特征、性质、使用方式及权益限制作充分的说明,且对行使度假住宿权益时不能确保预定成功及自行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并承担签证不成的风险等事项,也未作出明显的风险提示。此外,五友公司也未明确告知“分时度假”产品交换的具体规则及收费方法。五友公司在订立系争合约过程中仅强调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未对相应合约条款作必要的解释并提示风险,致刘向母子在丧失正确判断的情况下,作出订立合约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刘向母子在签订承购合约时有重大误解。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