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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依据《婚姻法》及司法实践,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因为您的孩子已经满六岁,属于哺乳期外未成年子女,此时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时,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时会考虑一下情况: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一方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的一项或多项,可优先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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